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二十条规定: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,符合以下情形的,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:
(一)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;
(二)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;
(三)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。
只要满足要求,不管自己名下车牌挂了多久都可以互换。但是,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只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。
新车已挂牌又想用老号的机动车所有人,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,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、两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。申请前,应当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
需要注意的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变更登记:
(一)改变机动车的品牌、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,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;
(二)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,但法律、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三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
(四)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
(五)机动车被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。